10.3969/j.issn.1008-4355.2012.01.13
行政复议前置: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制度选择
高校因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引起的行政争议,应当适用行政法子以解决,行政诉讼介入高等教育是大势所趋.教育专业性对大学自治的诉求,以及法院对司法成本激增的顾虑,是阻碍司法介入高等教育的双重难题.行政复议前置制度可以在保证解决教育争议的专业性和降低司法成本之间寻求平衡,能够为当事人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给教育系统内部纠错提供最后一次机会,使司法介入高等教育具有更大可行性.
教育法、行政复议前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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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12(行政法)
宁波市2009年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依法治校与高校行政权力运行的行政法思考”YGH09020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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