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11.02.13
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
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的效力也不因为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而受影响.对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予以补正或重新确认是可行的.婚姻登记程序的规范意义,重点在于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婚姻登记程序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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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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