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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0.03.06

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引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共同侵权、同一或不可分损害、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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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0-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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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2

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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