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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10.01.06

交通肇事后的报警行为不成立自首之法理抉微

引用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交通肇事罪、自首、禁止重复评价、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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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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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2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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