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2.007
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隐名共有、日常家事、财产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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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民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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