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1.008
从原创性的案例法发展看原创性之内涵
美国原创性的案例法构成了其原创性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Burrow-Giles案强调原创性的作品是智力创造的产物,是思想和观念的表现;Bleistein案建立了原创性判断的个性理论和"美学不歧视原则";Alfred案确认并适用了Bleistein案有关原创性的判断标准,即考察作品中是否显现出作者的个性;Gracen案确认了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演绎作品同原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Feist案具有重大意义,确认原创性是一项宪法性的要求,否定了额头出汗原则,确定原创性的含义是独立创作加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确立了汇编作品的原创性标准,即汇编作品在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是否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原创性、智力创造、个性、独立创作、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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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法的理论(法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4年度基地重大项目04JJD820005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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