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9.01.002
公用事业监管法治化研究
公共利益的价值定位和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等特性,使得市场竞争机制及以维护竞争为目标的反垄断法在公用事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对公用事业进行法律干预又是必要的.实践证明,监管制度因其独特价值而成为法律干预公用事业的优选.但要实现监管的制度价值,法治尤为关键,即追求良性的监管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和可靠的法律促进机制.公用事业监管的法治化应包含"有理"、"有权"、"有限"、"有效"、"有责"等核心要素.公用事业改革的国际经验也证实了监管法治化的重要作用.
公用事业、监管、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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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8(行政法)
南京大学博士科研创新基金资助课题"经济法与公共行政维度下的自然垄断产业竞争政策研究"2006CW03
2009-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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