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8.05.019
我国刑法贿赂犯罪行为对象之外延界定——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贿赂犯罪是腐败犯罪的基本类型.于犯罪构成的视角考量,关于贿赂物本质的认识和外延的厘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贿赂犯罪意义重大,而中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林林总总的标准.在世界一体化格局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价值指向,将财物、财产性利益及可折算成货币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界定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是较为合理的,能够适应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开展的客观需要.
反腐败、贿赂犯罪、贿赂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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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6(刑法)
2009-0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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