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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8.03.004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瑕疵的法理分析——兼论股东大会提案审查的重要性

引用
股东大会决议作为社团性法律行为,与双方性法律行为--合同,在合意的性质上没有实质性差别,都是当事人(股东)意思表示的产物,都存在当事人(股东)的意志没有得到全部体现的可能.在股东大会决议形成过程中,大会提案、股东投票和投票结果统计是三项先后相互衔接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大会提案这项意思表示才有实质性内容.股东投票和投票结果统计这两项意思表示,都已经量化了,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由大会提案内容瑕疵引起的;如果大会提案内容没有瑕疵,作为数量统计结果的股东大会决议当然也就不会产生内容瑕疵的问题.在公司实务中,应该加强对股东大会提案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以减少或者杜绝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将争议由事后解决提前到事先防范,从而达到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的目的.

股东大会、提案、意思表示量化、单个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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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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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10

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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