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6.06.011
检察机关以非公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刍议
以支持起诉、监督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表现形式的非公诉方式是检察机关以非公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的适当方式,它既有现实需要的必要性,又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确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时,一定要把握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基本原则,在参与方式上注意其自身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检察机关、民事诉讼、非公诉方式、范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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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7-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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