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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6.01.017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引用
国际海上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海上危险具有全损性,一旦发生海上事故,实行一般民法损害赔偿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的"完全赔偿"方法,不利于船舶所有人的资本保护.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发展需要,鼓励和扶持航海事业,各国海商立法大都对船舶所有人责任加以限制.但是,鉴于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政策影响索赔人权益甚巨,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趋向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力求合理与公平,即船舶所有人责任制度已由纯粹保护船舶所有人的传统做法,逐渐转型为兼顾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做法.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合理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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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06-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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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8

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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