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355.2006.01.004

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引用
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转向本体的发展理路,在这一转向中,作为解释学核心概念的理解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人的生存意义的创生方式.解释学的重心转换影响着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走向,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作为追寻立法者意图的方法消解了司法者的历史性,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这一企图成为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但也由此强化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而解构法治的确定性;现代的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学的方法论纳入其本体论框架之中,实现了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建设意义.因此,解释学的重心转换使法律解释处于方法与本体的张力之中.

解释学、方法论、本体论、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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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法的理论(法学))

2006-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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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8

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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