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4.03.023
国外的身体检查制度
根据侵犯公民权利程度的不同,身体检查可以分为一般身体检查和重大身体检查两种.有权批准实施一般身体检查措施的可以是警察或检察官,有权批准实施重大身体检查措施的只能是法官.身体检查的对象包括被追诉人、被害人和证人等.适用身体检查措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实施身体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对被检查人权利的保障.
身体检查、比例原则、司法审查、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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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4-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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