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355.2003.06.021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正确认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是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基础.笔者在找出我国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性质及法律地位认识分歧的根源之后,简要论述了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从投资基金的社会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从主体角度对信托型基金进行规范,同时希望立法大胆创新,把信托型基金列为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第三民事主体.
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第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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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7(经济法、财政法)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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