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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355.2000.05.013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的探讨

引用
@@ 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刑事立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概念和哪些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作的立法规定.上述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国家工作人员概念上的纷争,同时明确地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范围,应当说其科学性和实践操作性较之旧刑法前进了一大步.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国家机关、企业、刑事立法、刑法第、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立法规定、概念、科学性、操作性、委派、实践、关中、法律、定解

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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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008-4355

50-1024/C

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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