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841.2005.01.011
论民间戏曲艺术中"绝技"的法律保护--以川剧"变脸"绝技外传事件为线索
应当将川剧艺术中的"变脸"绝技作为"文化遗产",作为川剧的艺术标识而非商业标识来对待,对其保护的着眼点是如何防止淡化、歪曲其艺术标识作用的不当使用,而不是一味禁止外传.在准据法的定位上要充分融入民间艺术形式行规艺德的有益内容,"有机保护非物质遗产".
民间艺术形式、川剧、"变脸"绝技、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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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07.7;DF0-051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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