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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350.2006.12.020

伪造借记卡取款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引用
本文通过揭示被告人伪造银行借记卡在ATM机上取款的案情,分析了控、辨、审三方对本案定性的不同意见,提出了作者的评析意见,即本案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

伪造、取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D91;D9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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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金融

1009-4350

51-1587/F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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