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6/615471682017040029008

论法律与东方主义

引用
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的复杂性需要丰富的经验性个案研究.对抗式的法庭审判是研究东方主义在法律领域活动的富矿.法律制定、法律史的书写、与知识财产相关联的世界体系以及其他不太明显的东方主义表达形式也应被纳入研究视野.除了对过去的、殖民地的东方主义加以关注之外,还要考察当今的、帝国中心的东方主义、自我东方主义以及其他新的东方主义形式.对于特定事件,可能存在多种东方主义解读.同一种修辞可能被用于相互排斥的不同计划.东方主义的叙事也可以被借鉴、分解或者混合.面对东方主义提出的严峻挑战,比较法要生存下去,关键不在于“迈出东方主义”,而在于建构一套对他者化操作之影响具有自觉认识的“合乎伦理的”比较法,以及对比较法和法律东方主义中常见的二元对立保持健康适度的怀疑主义.

法律东方主义、他者化、新殖民主义、比较法、怀疑主义

DF5;D92

2018-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2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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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978-7-5615-4606-2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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