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东方主义的醒与迷——评络德睦新著《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
后殖民主义研究在文化学界逐渐传播开来,但在法学界尚不多见,尤其是在中国法律思想界近乎空白.络德睦新著《法律东方主义》将东方主义引入法律研究中,认为法律是当代西方构筑主体性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比较法学者无法避免的前见.中国不存在法律,或者说不存在真正的法律,这成为东西二元思维在法律领域中的典型投射.这一话语不但限制了中西法律知识视野,也影响了驻华法院和治外法权、排华法案等实践运动.络德睦的理论颇有助于反思并超越西方中心的历史观念和权力话语,推进多元法律文明的发展,树立中国法律思想的主体性.当然,在中国目前的语境下,对法律东方主义的过度强调,容易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夸大西方法律文明的文化霸权,导致另一种不客观的学术判断.法律东方主义需要清理,但东方法律主义的探寻也必须建立在与西方文明的融汇对话之上.
法律东方主义、东方主义、东西二元对立、殖民主义、文化霸权
DF0;D41
作者所主持的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东方主义’的中国误读反思研究”编号 15CFX011;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西方话语中的法律东方主义二重性反思”12YJC820043;2011年度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西方话语中的中国法律观二重性反思”编号 11YBA050研究成果,并受湖南大学“青年教师成长计划”资助
2018-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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