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2/j.cnki.1673-1298.2019.03.008
自治与法治之间: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为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关键议题,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在两大法系表现出不同的规制特征与逻辑.在大陆法系,高校教师人事自治往往被界定为"教授会自治",并受到公法的规制.但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教授会自治"的传统正在受到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的司法谦抑立场逐渐被放弃.法院在强调高校人事自治权行使中学术自治传统的同时,也开始关注人事自治权的程序性规制,并发展出诸多新的司法审查方法.此外,立法对教师聘用与解聘的法律规定也趋于完善,法律的明确性增强.在英美法系,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在英国,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的行使受到普通法原则和成文法的共同约束.其中,高校解聘教师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且雇主有责任证明解雇在法案规定范围内是公平的.否则,将可能被判定为不公或不当解雇.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高校人事自主权的法律规制,必须在自治与法治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实现高校自治与教师权利、绩效竞争与职业安全的平衡.
高校教师人事自主权、聘用与解聘、合同关系、公法规制、普通法规制
G64(高等教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教育学重大课题"‘双一流’建设背景下高校学科调整与建设研究"课题VIA170003
2019-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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