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2/j.cnki.1673-1298.2018.04.006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适用研究——以《民促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的比较为进路
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类型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属公司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一般公司最大的不同在其公益性特征,但现行商事法律规范却无法体现出这一特征上的差异.较一般公司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商事组织法与行为法方面适用更加严格的特殊规定.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之间,在诸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事由、终止清算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规范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通过法律推理与论证,既要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终止活动中一系列的法律适用依据,又需对其中仍旧存在不合理规范缺陷加以矫正.
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终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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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8.7(高等教育)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华东师范大学青年预研究项目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项目编号 :2018ECNU-YYJ013;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项目编号 :2016JYFXR013"当前教育法学学科若干前沿问题研究"成果
2018-09-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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