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03/j.cnki.xjshkx.2023.02.011
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衔接路径
面对多元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宜遵循融合性、互补性和优劣顺位的基本路径构建衔接方案.针对刑事制裁与民事公益诉讼并行适用的实践乱象,应修正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逻辑并限缩其适用范围.针对违法处理信息与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两种情形配置不同的行刑衔接方案,对于前者构建多层次规制体系,对于后者限缩适用刑事责任.根据信息侵害危险是否具有紧迫性、持续性选择适用行政监管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消费者组织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宜通过与检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应区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的适用情形与责任配置,采用行为规制进路的行政监管可以补足以损害或者风险为导向的侵权保护模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行政监管、侵权责任、衔接路径
D9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ZD030
2023-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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