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8.05.015
《立法法》修改后原“较大的市”地位变动分析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较大的市”原有立法优越地位的陨落,但“较大的市”积三十余年已有立法之经验,大有可为,这至少体现在这样两个非典型却关键的方面:首先,事项范围外原有立法如何在修改中信守“事项范围”条款,是“较大的市”展示其立法权限示范市地位的独有机会;其次,“较大的市”相关备案审查的已有制度设置与实践经验,可以从备案审查角度展示其立法质量示范市地位.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立法质量、备案审查
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9-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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