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8.01.016
审判权的理论展开与科学配置
审判权的本质是一种司法判断权:判断对象是争讼事项,判断行为采诉讼方式,判断基础以证据为依据,判断标准以法律为准绳,判断结果为裁判终局.文章认为对审判权的科学配置需要立足其作为司法判断权的本质,依功能差异的分工思路,将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逐层分配.宏观配置应体现审判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分工,实现审判权法院专属;纵向配置应依托审级制度体现不同级别法院间的分工,实现功能差异、复审有限与终审终局;横向配置应依托管辖制度体现初审法院间的分工,实现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法院种类多元、法定管辖辅以变更管辖的管辖方式;内部配置着眼于法院内部不同组织与个体的分工,应实现法官在法院的主体地位.
审判权、司法判断权、法院专属、审级制度、管辖制度
D925.18(中国法律)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