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5330.2015.02.019

春秋执罪考

引用
文章通过梳理《春秋》经传相关记载,总结了春秋时代文献可见的所有执人事例,并以法律史学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讨论,指出春秋时代的“执”分“罪而执之”和“无罪而执”两种情况,其中以“罪而执之”占绝大多数,可称为“执罪”.春秋时代的“执罪”又分为对涉嫌有罪者的执拿拘禁以及对战争中敌方人员的俘获,在“大刑用甲兵”的法制传统下,两者都被视为对有罪者的“执”.同时,《春秋》经传中的“以归”“止”事例与“执”密切相关,在制度性质上与“执”基本相同.通过对这些执罪事件的统计分析,可以得知春秋时代的“执”并不能简单归入“刑罚”或“强制措施”的范畴,而是二者兼有的法律制度.

执罪、刑罚、强制措施、《春秋》、罪而执之、无罪而执

D929(中国法律)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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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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