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5.02.016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在构造的深化改革
文章认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内在构造上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进一步予以完善:应修正以农地具有生存保障功能为内核、以农业户籍为标准而确立的土地承包资格,使二者之间实现脱钩.耕地“30年”承包期限的规定过于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属性的结果,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也不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无期限物权,未来立法应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弹性化制度.为进一步彰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权属性,宜确立承包地动态调整制度,并就调整方式、调整时间等进行妥善安排.
土地承包经营权、户籍、承包期限、承包地调整
D912.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承包地调整法律问题研究”12CFX081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