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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330.2014.04.017

劳动调解协议之效力有限:制度失范与矫正机制

引用
以劳动争议为主的社会纠纷已成为社会管控、建构和谐的主要障碍。文章认为在劳动争议解决的多元化路径之中,劳动调解是富有实效的第一道防线,而完善劳动调解协议效力设定处于劳动调解制度构建的核心位置。增强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利于发挥劳动调解的效率价值和正义价值。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设定、制度失范、矫正机制

D922.591(中国法律)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东莞企业信用制度构建研究”2013JY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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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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