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330.2012.02.015
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及其裁判技术
商事合同视域下,交易习惯的规范功能贯通整个合同行为,是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交易习惯的认定标准包括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时间标准和价值标准.民商事法官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应当尊重并重视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既可成为合同交易的行为规范,也可成为合同审判的裁判规范.
交易习惯、商事合同、裁判技术、认定标准、举证责任
D923.6(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商行为立法与政策规制研究”10YJC820062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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