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5330.2008.06.015

民法私主体本位与社会顾虑探索

引用
民法的本位是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民法的贯彻以对个人的尊重为本根.所有权为完全的物权和排除他人干涉的不可侵犯性仍是物权法所应坚持的基本观念.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多体现在债法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既是适用于整个合同法的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本位和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及对消费者保护的强化,合同自由原则已受到了很多限制,但这一原则仍然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本位、私主体权利、完全物权、合同自由、理性

D913(法学各部门)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民法哲学研究"03JD820010

2009-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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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

1009-5330

65-1211/F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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