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规定生命尊严的重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在生命权的内容中规定了“生命尊严”,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从抽象的人性出发,生命尊严是人的主张;从具体的人出发,主张生命尊严是伦理人的内在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主张生命尊严的终极目的是维护人格尊严,应当受到人格权法的保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把生命尊严作为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具有深厚的理论和社会基础.出命尊严不仅是人格尊严的具体展开,也是生命权的终极理据.以死的尊严为核心,其具体内容包括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生命尊严具有的重要价值,就是完整保护人格尊严,通过扩展生命权的内容,充分保障死的尊严,并为尊严死、生前预嘱、临终关怀等提供立法依据,亦为安乐死的合法性评价预留解释空间.
民法典、人格权编、生命尊严、尊严死、生前预嘱、临终关怀、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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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JJD820001
202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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