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领域新一轮修法的基本思路和重点
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活动具有“应激式”特点,这种立法模式偏重于关注各类突发事件的个别性问题,容易造成法律体系内部冲突,制度设计也比较粒糙.历次“应激式”立法都没有真正确立紧急状态制度,造成应急法律体系与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需求间的差距.此外,应急法的实施缺少必要的预决策机制,对司法机关的作用也不够重视.文本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拆分为《应急管理法》和《紧急状态法》,分别对应常规和非常规突发事件的需求,同时平衡好应急法中的几对重要关系.在具体制度上,应重点理顺应急管理体裁机制,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制度,以应急决策为中心构建信息系统,明确司法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应急管联、法律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紧急状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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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08
202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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