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野下的监督受托人制度创新:理论证成与现实进路
监督受托人制度的本质不是法律关系的改造,而是竞争执法机构、经营者集中方和监督受托人在法律制度中的协同治理.协同治理既在逻辑起点、制度动因、运行机制、制度效果方面与监督受托人制度具有内在统一性,也在保护消费者福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复杂市场环境、预防救济措施风险等方面回应了监督受托人制度的需求.因此,协同治理为监督受托人制度提供了完善进路:基于多元角色参与和核心主体功用,设置独立而互助的主体关系;基于主体间目标一致,设置多维度且有主次的制度原则;基于行为的深度交互,设置监督受托人的任职和履职规则;基于资源共享与责任共担,设置约束规则.
监督受托人、经营者集中、协同治理、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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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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