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434.2017.11.019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核算解析
一、引言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非流动资产,一旦符合持有待售条件,即从持有待售之日起终止非流动资产后续计量处理,对这些终止确认的非流动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和减值测试,虽然要求期末将其与其他同类非流动资产一并列示.但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这种处理方式很容易误导报表使用者,影响其投资或经营决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对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我国于2017年4月28日制定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第42号持有待售资产准则"),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予以贯彻执行.
流动资产、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终止经营、会计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股权投资、会计信息质量、报表使用者、终止确认、账面价值、社会主义、经营决策、经济发展、减值测试、计提折旧、后续计量、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待售资产
F23;F27
2017-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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