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434.2015.10.008
私募契约型基金及其会计税务处理探析
一、引言
私募契约型基金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是特殊的会计主体.代表契约基金财产对外执行事务的资格在逐步完善,但在工商登记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在会计核算上是一个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并符合投资性主体概念;在税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明确及不完善地带.
契约型基金、会计核算、主体概念、基金财产、会计主体、工商登记、法律主体、投资性、资格、税务、事务、地带
D92;F83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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