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434.2015.10.007
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辨析
一、引言
当前用以规范、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未到期责任和担保赔偿两项准备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以下文件: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 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10] 1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 25号文.
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部、暂行办法、会计和税务处理、准备金、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发展、企业所得税、中国、通知、税前扣除、人民银行、公司管理、财税、财会、银监会、信息化、商务部、政策
F83;F8
2015-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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