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60X.2013.01.018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及其完善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行使环境知情权,理性环境维权,保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基础和前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政府和企业承担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多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解决我国当前环境信息公开弊病的途径在于: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即赋予环境信息公共财产的属性,细化和完善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公众的参与机制.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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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39(国家行政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
2013-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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