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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5778.2024.06.036

许昌市第一部法规立法过程亲历记

引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明确"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11月,许昌市人大常委会获得立法权之后,我从许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主任转任法制委主任委员,在我的职业生涯最后三年里,有幸亲历了许昌市第一部法规《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的前前后后.

2024-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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