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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肖像权”的官员真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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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矿难”瞒报的采访中,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副市长以“肖像权”为由拒绝被拍照,并强令记者删除他的照片.的确,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过,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能对抗肖像权的公权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公众知情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就会受到限制;二是公众人物,多指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他们的肖像权应该受到社会知情权的限制;三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

肖像权、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当事人、政府官员、事件、民事权利、公众人物、公众关注、黑龙江、照片、市长、拍照、明星、矿难、鹤岗、公民、对抗

G21;DF5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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