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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维护医患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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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直是加重医院和患者之间深层次矛盾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不仅不利于医院发展,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据了解,目前各地处理医患纠纷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公了”,二是“讼了”,三是“私了”。近几年的医疗调查显示,在医疗纠纷中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仅占所有医疗纠纷的14%,而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涉及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还有86%的医疗纠纷是无法可依,或因定性难而无法处理。

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纠纷调解、合法权益、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医院发展

D922.1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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