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10.10.006
质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业主和开发商按照2003年9月1日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购房款比例共同交纳的费用,专项用于日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整治、更新、改造(总称物业维修).住宅制度改革后,许多城市建立了新的物业维修制度,但其资金运作一直磕磕碰碰,未进入良性运行的轨道.后来发现,一些”条”(行业)或”块”(属地)上的地方政府,也直接投入”专项资金”进行物业维修了.这种跳开业主大会,直接出面,沿袭传统直管公房的维修方式,与房改的初衷相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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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D92
2011-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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