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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10.09.014

收取物业费应认清合同义务主体

引用
@@ ”案情”2008年5月,林某购买了天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玺地产)在厦门主岛外开发的天鑫花园二居室、建筑面积65 m2的商品房1套.天玺地产委托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工作.林某购房同时也与天翔物业签订了合同,并经简易装修后,将商品房出租给陈某一家使用,但租赁合同未约定由谁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林某认为从今往后自家的房子已由承租人居住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理所应当由实际使用人交纳,并将旨意书面通知天翔物业.

物业管理、租赁合同、有限公司、服务费用、商品房、地产、建筑面积、服务工作、使用人、实施前、二居室、承租人、装修、厦门、委托、签订、居住、简易、花园、购房

R19;F28

2010-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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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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