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10.08.015
深圳”好来居”案判决的可商榷之处
@@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对高空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未履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损害责任、履行、合同约定、法律责任、财产安全、管理人、业主、高空
TN9;O21
2010-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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