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9.12.022
公共绿地买卖归属争议的裁判及评析
@@ ”案情回溯”原告(反诉被告):杨先生被告(反诉原告):弘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日公司)2008年1月19日,杨先生与弘日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弘日公司将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杨先生;该房南面有附属花园一个,用基石和白色栅栏围成,面积为25平方米,售价为25.000元.合同签订后,杨先生支付了购花园款25,000元,弘日公司亦将讼争花园交付给了杨先生.杨先生在该附属花园内比照私家花园的格局,设置了相关的休闲游乐设施.
公共绿地、争议、杨先生、花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游乐设施、合同签订、反诉、被告、房地产、支付、栅栏、休闲、售价、面积、回溯、出售、案情
F29;TU9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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