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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9.03.017

”业主”之争

引用
@@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主体,物业管理离不开业主的参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很多的权利:接受物业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等.同时业主还负有相应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概念,不搞清楚这个概念,物业管理活动就无从开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这一规定似乎非常清楚,但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关业主的含义却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对于什么是业主,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

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重要主体、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被选举权、修订过程、所有权人、基本概念、服务费用、投票权、国务院、广东省、争议、义务、授权、认识

D92;F29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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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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