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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9.01.027

业委会的决定是否可以撤销

引用
@@ 厦门金门花园业委会决定,小区屋顶广告位对外招租创收,所得拟用于小区业主文娱活动的投入.但是,24户业主(简称原告)不乐意,他们起诉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要求撤销业委会决定,撤掉广告牌.于是,将金门花园广场业委会(简称金门业委会)作为被告、金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门物业公司)、某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某广告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究竟应该优先保护24户业主的权益,还是要尊重业委会和小区多数业主的利益?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24户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委会、业主、金门、物业公司、广告牌、小区、原告、优先保护、一审判决、物业管理、文娱活动、诉讼请求、花园、厦门、屋顶、投入、所得、权益、起诉、广场

F29;C91

200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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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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