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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089-C.2008.11.016

澄清预告登记中的一个误区

引用
@@ 预告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受让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当前一个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亦可保障预售商品房购买人(预购人)于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笔者在对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及其三者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预告登记并不适用于预购人之请求权的保障,其理由为:一、在预售商品房中,缺失预告登记所必须的不动产登记簿;二、在预售商品房中,预购人之请求权不能成为预告登记的内容.

预告登记、预售商品房、不动产、请求权、动产物权、预购人、物权变动、登记簿、保障、房屋所有权、受让人、购买人、适用、基础、观点、关系

D92;F29

2009-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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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

1671-8089

53-1179/N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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