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7.11.013
解读《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 共有权的客体--共有部分1、共有部分的范围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的范围,我国物权法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也仅仅规定了”共用部分(共有部分):指公寓大厦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解读、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公寓大厦、附属建筑物、专有部分、台湾地区、管理条例、共用部分、共同使用、共有权、客体
D9(法律)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