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7.10.022
重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予返还
@@ 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原告李某、张某分别与被告金海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李某、张某分别向金海物业管理公司承租房屋,租赁面积均为939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45元(含物业管理费6元),月租金均为42.255元;租赁期限自2004年2月3日至2008年2月2日;原告李某、张某应于每月28日前向金海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租金.
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租金、原告、租赁期限、合同书、管理费、签订、面积、房屋、承租、被告、案情
F83;F06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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