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089-C.2007.10.021
该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吗?
@@ 案情
2001年6月,刘先生经人介绍购买了厦门市莲花广场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住宅居住.购房后,刘先生即与莲花广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厦门金都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住宅按1.2元/平方米收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约定,金都物业必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清洁卫生、绿化、保安等九项内容.
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管理费、物业使用人、住宅、厦门市、清洁卫生、目标管理、莲花、合同约定、广场、服务质量、滞纳金、宅居、业主、收费、签订、面积、绿化
F29;F27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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