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国务院、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人民共和国、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管理条例、物权法、房地产、选举、乡镇、区域
D62;D92
2007-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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